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员工年假的要求,医疗期是怎么要求的?

2021-12-02 16:29

一.员工年假的要求

员工年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员工持续工作中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档要求:“企业员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有年假,在其中工作年限5~15年,请假7天;工作年限15~25年,请假10天;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请假14天。”以上工作年限均指在本公司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是怎么要求的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公司单位签署劳务合同的员工,仍然可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相关医疗期的要求,即“员工在执行劳动合同书期内,因生病或是因工负伤,必须停产诊疗的,公司单位应依据以下要求给与医疗期:

(1)总计参加工作时间没满10年,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没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总计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没满20年,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没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没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没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满15年没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总计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没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没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没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满15年的,不限制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国投资公司签署劳务合同的员工,仍然可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医疗期的要求,即“外国投资公司我国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公司上班时间的长度,给与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公司工作年限和一般工作年限长的及其在经营活动中主要表现出众的,医疗期可适度增加。”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公司单位签署劳务合同的员工,因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未要求医疗期,而《上海劳动者合)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要求,即“企业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停止工作诊疗时,依据自己具体参与工作时间与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给与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