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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位有权利单方面降薪水吗,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的薪水

2021-12-02 16:29

一.公司单位有权利单方面降薪水吗

一、劳动合同书自签署之日起对彼此具备法律法规约束,理应依照协议订立执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劳动合同书依规签订即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务必执行劳动合同书要求的责任。”即然彼此被告方通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每月薪水为1600元,只需员工执行了劳动者责任,该企业务必按劳动者履行合同付款所有薪水的责任。

二、单方面减少薪水事实上单方面变动劳动合同书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比较严重违反规定、毁约的个人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签订和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遵循公平自行、协商一致的标准,不可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由此可见未通过彼此商议的情形下,该企业单方面减少员工薪水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变动劳动合同书的基本准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书中的承诺。故公司单位不得无端单方面减少员工的薪水。

三、单方面减少薪水事实上也是扣克薪水的个人行为,原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要求:"乱扣"就是指公司单位对执行劳动合同书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质量进行生产制造工作目标的员工,不付款或未全额付款其薪水。原社会保障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要求,"乱扣"通常是指公司单位无书面通知扣除员工劳动所得薪水(即在员工已给予一切正常劳动者的条件下,公司单位按劳动合同书要求的规范理应付款给员工的所有)。与此同时假如导致员工薪水损害的,还理应付款拖欠工资数额的25%的经济补偿。

二.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的薪水

依据原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一切正常劳动者”就是指员工按的承诺,在法律规定上班时间内从业的劳动者。员工依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请假、探亲访友及其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等,应视作给予了一切正常劳动者。“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就是指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所属岗位(岗位)相对性应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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