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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责任人劳务关系存不会有

2021-11-29 16:42

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用人公司务必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以维护保养工作彼此的合法权利。有一些员工,比如子公司责任人,在一些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中工作中,跟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创建了劳务关系,那麼子公司责任人劳务关系与公司总部是不是存有劳务关系?

与子公司存有劳务关系,那麼和公司总部存不会有劳务关系吗?

子公司并不是单独的公司法人行为主体,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书。其聘请的工人与由公司总部提议劳务关系。可是,分公司是单独的公司法人行为主体,可以与员工创建劳务关系。

一、子公司的法规特性

《公司法》第四十条企业可以注册分公司。注册分公司,理应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备案,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子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企业担负。

二、子公司的用人资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要求:

劳动法要求的用人公司开设的子公司,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登记证的,可以做为用人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未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登记证的,受用人公司授权委托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怎么判断是不是存有劳务关系

一是劳动合同书为分辨根据;二是不是签署劳动合同书,但员工与用人公司存有判客观事实劳务关系以评定劳务关系的创立。

社会保障部下达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员工与用人公司中间沒有签署劳动合同书状况下,怎么判断彼此是不是存有客观事实劳务关系,得出了更加实际的辨别规范:

1、用人公司招收员工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但与此同时具有以下情况的,劳务关系创立。

(1)用人公司和员工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法律主体;

(2)用人公司依规制订的各类工作管理制度适用员工,员工受用人公司的作业管理方法,从业用人公司分配的有酬劳的工作;

(3)员工给予的劳动力是用人公司业务流程的构成部分。

2、用人公司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评定彼此存有劳务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据:

(1)薪水支付凭证或纪录(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表格)、交纳各类社会保险金的纪录;

(2)用人公司向员工派发的“工作牌”、“服务项目证”等可以证实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

(3)员工填好的用人公司招工招聘“申请表”、“申请表”等招收纪录;

(4)考勤表;

(5)别的员工的证词等。

在其中,(1)、(3)、(4)项的相关凭据由用人公司负证明责任。

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类似民事案件中的确认之诉,是确定员工与用人公司在某一时间段是不是存有劳务关系情况的一种劳动仲裁。

之上便是子公司责任人劳务关系与公司总部是不是存有劳务关系的相关内容详细介绍。从这当中可以看得出,劳务关系是不是存有,需看员工是不是与用人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因此,子公司并不可以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总部授权委托子公司与责任人签署劳动合同书,创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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