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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后托欠加班费是不是可以申请办理赔付?

2021-11-24 16:39

一、终止合同后托欠加班费是不是可以申请办理赔付?

以公司未按时付款工作中酬劳的原因离职 可以规定工作年限赔偿;在本企业每工作中满一年赔偿一个月薪水 以辞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收入做赔偿规范;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的测算】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员工付款。六个月之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员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薪水高过用人公司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额付款,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大不超过十二年。

此条所称月薪水就是指员工在工作合同终止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二、经济补偿的付款规范

依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要求,经济补偿的付款规范应依据违背或终止合同的不一样状况,给与不一样规范的赔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一样的补尝规范开展了更加确立的要求,它对用人公司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要求了四种规范赔偿:

(1)违背《劳动法》和合同书承诺,乱扣欠薪,拒不付款增加上班时间薪水酬劳;付款小于本地标准工资的薪水酬劳的,用人公司应加发放工资酬劳和小于一部分25%的经济补偿。

(2)对因员工生病、非工受伤或能担任工作中而消除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应按其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还应发送给不少于六个月薪水的医疗补助费。对患病重和不治之症者,用人公司还应提升医疗补助费,患病重的提升部门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不治之症的提升部门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书被告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公司更改劳动合同书的;员工无法担任工作中,通过培训或替换岗位后仍不可以担任,由用人公司终止合同的,用人公司应按其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上班时间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若员工月工资高过社平三倍的,则较多交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

(4)对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原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双方商量可以就变动合同书达成共识,用人公司终止合同的;用人公司债务缠身开展法律规定整治期内或生产制造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务必辞聘的,用人公司应按员工在本企业参加工作时间付款经济补偿,在本企业上班时间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此类状况的经济补偿付款沒有12个月的限定。

综合性上边所讲的,用人公司在消除了合同书以后还托欠加班费得话,那麼做为员工彻底是有正当理由规定用人公司给与赔偿,不但要回归属于自个的薪水,并且还需要让用人公司付款两倍的赔偿费,因此,在处置的情况下也要明白怎样运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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