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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保怀孕期间女工的工作利益?

2021-11-19 16:13

1、用人企业不能以女工孕期为由减少其薪水、给予解雇、与其说消除工作或许聘任合同。

(1)怀孕期间女工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情况的,用人公司有权利消除劳动合同书。

(2)用人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消除劳动合同书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时不清楚女工孕期的,应评定为违反规定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

(3)女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明确提出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时不清楚自身受孕的,在消除劳动合同书后,又以孕期为由请求撤消解除协议或是规定立即执行原合同书的,一般不予以适用。

2、怀孕期间女工不可以满足原岗位工作职责的,用人公司理应根据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证实,给与缓解工作量或分配别的可以担任的工作。

3、对孕期7个月之上的女工,用人公司不可增加工作時间或是分配上夜班工作,并理应在上班时间内分配一定的休息日。

4、怀孕期间女工在上班时间内进行孕期检查,仍需记入工作時间。即是确保孕妈妈及胚胎的身体健康,理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需要做孕期检查。女工孕期检查理应按照出勤率看待,不可以按生育假、请假、旷职解决。对在生产制造第一线的女工,要相对应地降低生产定额,以确保孕期检查時间。

5、用人公司不能分配怀孕期间女工从业忌讳工作范畴的工作中。

6、女工按计划生育政策孕期,通过医生开具证实,必须安胎歇息的,其安胎歇息的時间,依照本企业推行的病症工资待遇的要求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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