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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礼拜天工作,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2021-11-19 16:12

案件:员工在职人员期内,礼拜天常常加班加点,企业仅按一切正常工作中标准工资测算加班工资。

上诉人陈X自2006年6月2日起在被告X企业出任管理者,实行计时工资制,一直一切正常工作中至2013年,在职人员期内休息天日常常被分配加班加点。2012年度上诉人月标准工资:2012年1-4月1600元、5-12月1800元,加权平均值1733.33元;各月的劳动所得薪水为:1月1065元、2月1652元、3月1758元、4月1758元、5月1965元、6月1725元、7月1965元、8月2065元(含加班费100元)、9月1665元、10月1785元、11月1905元、12月1965元,年终奖金645元,累计RMB21918元(含加班费100元),该本年度上诉人月平均工资为RMB1826.50元。上诉人与被告产生纠纷案件,提到劳动仲裁,在其中一项规定为被告缴纳上诉人休息天加班费RMB8064元。

法院判决书:员工具体工作中日数,扣减按照规定应工作日数及国家法定假日日数,剩下工作中日数为员工礼拜天加班加点日数。

有关被告X企业应予付款上诉人陈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休息天加班费RMB8064元的难题。依上诉人给予的考勤表,得知上诉人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内的出勤率刷信用卡356天(实发放工资的薪水日数为371天)。上诉人给予的刷信用卡纪录被告虽不予以认同,但因上诉人的刷信用卡状况由被告把握,而被告未出示有关直接证据进行辩驳,上诉人给予的刷信用卡纪录给予采纳。依据上述刷信用卡纪录,得知上诉人在以上期内法定休假日工作状况,即2012年清明时节(4月4日)工作1天、端午(6月23日)工作1天、十一国庆(10月3日)工作1天,共加班加点3天。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共397天,扣减法定休假日12天、休息天113天之后,具体应工作日数为272天。由此,上诉人休息天加班加点日数为81天(356天-272天-3天,该日数指不可以分配调休的日数,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休息天分配员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劳;法定休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劳。而休息天、法定休假日加班费要以月标准工资为数量测算。融合该案具体,由于被告派发给上诉人的薪水日数超过照常上班应发工资日数87天[实发放工资日数371天-(应工作日数272天+国家法定假日12天)],以月标准工资为数量测算,被告预付上诉人休息天加班费为6933.33元(1733.33元/月÷21.75天/月×87天),故被告还应付款上诉人休息天加班费计RMB5977.01元(1733.33元/月÷21.75天/月×81天×200%-6933.33元)

刑事辩护律师观点:加班加点的日工资的测算数量应是标准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用人公司休息天分配员工工作中又不可以休假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劳;法定休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劳。此案中,上诉人的实际工资中包含企业付款的加班工资、年终奖金等收益,因而,在预估其日工资时,不可以其具体月收入为测算数量,反而是要以其标准工资为测算数量。

之上便是相关加班费应如何计算的实例,期待能帮您处理您的难题。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的劳务纠纷十分的繁杂,假如必须走民事诉讼程序,提议最好是事前资询有关的劳动合同法权威专家刑事辩护律师,以事半功倍,更切实解决自身所面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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