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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付款规范,用人公司不给加班工资的义务?

2021-11-17 16:43

一、加班工资的付款规范

原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要求:“本要求所称薪水就是指用人公司依照劳动合同书的要求,以多种方式缴纳给员工的薪水酬劳”。第十三条要求,平日加一点薪水该是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歇息日加班费该是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加班费该是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

员工日夜奋战薪水应大于其一切正常上班时间的薪水,即劳动合同书承诺的有明确规范的薪水酬劳。测算日夜奋战薪水,应以标准工资为数量,并非以包括随机性非常大的輔助薪水以外的薪资为数量。

二、用人公司不给加班工资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公司未立即全额付款劳务报酬(含加班工资)的,员工不需提早通告就可撤销劳动合同书,用人公司还理应向员工支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1年付款1个月薪水。

用人公司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机关勒令期限付款劳务报酬、加班工资或是经济补偿金;劳务报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的,理应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贷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冲减额度50%之上100%下列的规范向员工加付赔偿费:

1、未依照合同的承诺或是国家规定按时全额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

2、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给员工薪水的;

3、分配加班加点不给加班工资的;

4、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向员工支出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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