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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加班费的规范上海市是啥?
2021-11-16 16:40
一,付款加班费的规范上海市是啥?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员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的标准,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规定時间记件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经劳作行政机关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其综合性测算上班时间超出标准规定上班时间的一部分,应 视作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
二,基数
一是依照劳动合同书承诺的员工自己标准工资明确;
二是劳动合同书沒有承诺的,依照集体合同承诺的加班加点基数明确;
三是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均未承诺的,依照员工自己一切正常工作劳动所得的薪水明确。与此同时,加班加点基数不可小于当地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相关加班费的实际付款规范在法律法规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在员工存有加班加点的情形下,用人公司理应依照以上要求来付款加班费,针对用人公司不付款加班费的,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劳动仲裁来规定付款加班费,拒不付款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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