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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提早扣除新员工入职合同违约金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1-11-16 16:37
员工在进到用人公司工作中以后,彼此应签署劳动合同书,确保彼此的合法权利,在某种指定的情况下假如员工毁约的,应付款给用人公司一定额度的合同违约金。有一些企业会出现员工新员工入职以后提早扣除合同违约金,那用人公司提早扣除新员工入职合同违约金是不是合理合法?一起进行下列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下吧。
一.提早扣除新员工入职合同违约金是不是合理合法?
提早扣除新员工入职合同违约金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个人行为,员工新员工入职用人公司不可扣除保证金等财产。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公司招收员工,不可扣留员工的第二代身份证和别的有效证件,不可规定用人单位作为担保合同或是以别的为名向员工扣除财产。
二.员工担负合同违约金的情况
担负合同违约金的情况仅有2种。
《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员工应担负合同违约金的二种情况
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公司与员工承诺由员工付款合同违约金的情况就缩少至二种:
1.用人公司为员工给予专向培训费,学习培训后,员工违背工作年限协议书,没法定情况单方面规定消除劳动合同书的。
2.用人公司在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协议书中订立竟业条文,用人公司依规具体执行了付款经济补偿金责任,而员工违背竟业责任的。
法律法规连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公司为员工给予专向培训费,对其开展专业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签订协议书,承诺工作年限。
员工违背合同期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的金额不可超出用人公司给予的培训费。用人公司规定员工付款的管理费不可超出工作年限并未执行局部所应平摊的培训费。
用人公司与员工承诺工作年限的,不危害依照常规的薪水调整管理机制提升员工在工作年限期内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传统用人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与专利权相关的信息保密事宜。
对承担信息保密责任的员工,用人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中与员工承诺竟业条文,并承诺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后,在竟业期内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竟业承诺的,理应依照承诺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此方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情况外,用人公司不可与员工承诺由员工支付合同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的培训费,包含用人公司因为对工人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而缴纳的有凭据的培训费.学习培训期内的旅差费用及其因学习存在的用以该员工的其他直接成本。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书满期,可是用人公司与员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承诺的工作年限并未期满的,劳动合同书理应续延到服务项目满期;彼此另有承诺的,从其承诺。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用人公司在员工新员工入职时不可以任何借口扣除保证金等财产,这在其中也涉及了合同违约金。员工毁约必须缴纳合同违约金的情况有二种,这二种情况下员工应付款用人公司合同违约金,但应在发生毁约情况以后再向用人公司付款,不能提早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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