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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外工地承包归属于劳务关系吗?

2021-11-16 16:36

近些年,一些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欠缺责任感的企业,为了更好地节省用人成本费,尽量避免交社保,个人公积金等花费,避免造成劳务纠纷,付款劳动补偿金等,陆续挑选业务外包的方式,以劳务公司承揽企业为媒体,应用比较便宜的人力资本,在一定水平上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利,那麼,外工地承包归属于劳务关系吗?

一,在我国工作与社保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二项的要求,“一,用人公司招收员工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但另外具有以下情况的,劳务关系创立:

(一)用人公司和员工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法律主体;

(二)用人公司应当制订的各类工作管理制度适用员工,员工受用人公司的作业管理方法,从业用人公司分配的有酬劳的工作;

(三)员工给予的劳动力是用人公司业务流程的构成部分。

二,用人公司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评定彼此存有劳务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据:

(一)薪水支付凭证或纪录(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表格),交纳各类社会保险金的纪录;

(二)用人公司向员工派发的“工作牌”,“服务项目证”等可以证实身分的有效证件;

(三)员工填好的用人公司招工招聘“申请表”,“申请表”等招收纪录;

(四)考勤表;

(五)别的员工的证词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要求“劳动法要求的用人公司开设的子公司,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机动车登记证的,可以做为用人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未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机动车登记证的,受用人公司授权委托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原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租赁承包(生产制造),经营承包(生产制造)的公司,使用权并沒有产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名字不变,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该公司仍为用人公司一方。”

总的来说,有关外工地承包归属于劳务关系吗这个问题,必须依据员工的详细情况,依照相关要求中确立的规范来分辨,最先,彼此均要合乎法律法规的用人和工作资质,次之,员工是在用人公司的统一管理方法下,参与其机构进行的有酬劳工作中,也有员工的作业归属于企业的业务流程內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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