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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员工有双向劳务关系赔偿企业是不是有效

2021-11-11 16:31

当一个人寻找一份工作中后依然存有许多空闲的時间,又不愿消耗只想要工作中,便会又和别的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书,这就存有了双向的劳务关系,可是法律法规只能确保一个劳动合同书,那麼被辞退员工有双向劳务关系赔偿企业是不是有效呢?大家根据下面来了解一下。

一,被辞退员工有双向劳务关系赔偿企业是不是有效

假如用人公司以前明确提出,员工不纠正;或是员工对该企业的工作中导致比较严重危害,就不用付款经济赔偿金。

可是用人公司理应对以前明确提出过,或是员工对本部门的工作中导致比较严重危害明确提出直接证据支撑点,不然,很有可能担负打官司的风险性,还会继续担负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

(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

(二)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公司导致重要危害的;

(四)员工与此同时与别的用人公司创建劳务关系,对进行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发生比较严重危害,或是经公司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员工付款。六个月之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员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薪水高过用人公司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额付款,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大不超过十二年。

此条所称月薪水是员工在工作合同终止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第四十八条 用人公司违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员工规定立即执行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公司理应再次执行;员工不规定立即执行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早已不可以再次执行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条要求缴纳赔偿费。

第八十七条用人公司违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的,理应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员工付款赔偿费。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用人公司聘用没有消除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原用人公司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于劳动仲裁,能够列新的用人公司为第三人。

原用人公司以新的用人公司侵权行为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能够列员工为第三人。

原用人公司以新的劳动者和员工一同侵权行为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新的劳动者和员工列入一同被告。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了解被辞退员工有双向劳务关系赔偿企业是不是有效这个问题的解释,假如对企业导致比较严重危害的状况,而且企业也给过去了警示,员工或是有相对的违纪行为用人公司不但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并且员工还会继续付款相对应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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