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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否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部分,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2021-11-09 16:15

一.加班工资是否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部分

社会保障部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在员工给予一切正常工作的情形下,应付款给员工的薪资在去除以下各类之后,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

1.增加上班时间工;2.幼儿园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温.矿井.有害有危害等独特办公环境.标准下的补贴;3.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员工福利工资待遇等。

由此,增加上班时间薪水(即加班工资)不可以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部分。

二.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如果有确立承诺金额的,理应以劳动合同书承诺的收入做为加班费计算标准。理应留意的是,假如劳动合同书的薪水新项目分成“标准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工资”等,理应以各类薪水的总数做为数量计发加班工资,不可以以“标准工资”.“薪级工资”或“职务工资”独立一项做为测算数量。

假如劳动合同书沒有确立承诺薪水金额,或是协议承诺不确立时,理应以基本工资做为测算数量。但凡立即付款给员工的薪水.奖励金.补贴.补助等都归属于基本工资,实际包含中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要求“职工薪酬”的好多个构成部分。可是理应留意一点,在以基本工资都可以做为加班费计算数量时,加班工资.膳食补贴和劳动防护补助等理应扣减,不可以纳入测算范畴。

依照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1)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女职工在日标准规定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2)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女职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3)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女职工在法律规定请假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假如推行标准工时制,分配女职工在规范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给员工加班费:1.在日规范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按不少于钟头基数的1。5倍付款加班费;2.在歇息日工作中的,理应分配其同样時间的调休,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日或是钟头基数的2倍付款加班费; 3.在法律规定请假日工作中的,理应依照不少于日或是钟头基数的3倍付款加班费。

假如用人公司推行计件工资制,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用人公司分配其加班加点,理应按照以上标准,按不少于记件价格的1。5倍.2倍和3倍付款加班费。

用人公司经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在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周期时间内,应根据员工具体工作中计算时间其薪水,总具体上班时间超出总规范上班时间的一部分,视作增加上班时间,理应依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1项的要求付款加班费;分配女职工在法律规定请假日工作中的,理应依照第十四条第3项的要求付款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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