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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沒有工作的工资怎么算?
2021-11-05 16:32
一.怀孕期沒有工作的工资怎么算?
依照常规的薪资待遇派发,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求,不可在女工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下降其标准工资。假如公司参与了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创建的生育险,而且准时全额交纳生育保险费的,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要求,女职工产假期内,由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发送给生育保险,其规范是本公司上年员工月平均收入。 除开国家统一要求的生育假外,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规章中一般都要求了奖赏生育假,全国各地奖赏生育假的限期各有不同。
此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孕期的女工,在工作時间内进行孕期检查,理应算是工作時间。原社会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文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孕妈妈和胎宝宝的身心健康,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作孕期检查。女工孕期检查应按出勤率看待,不可以按病事假.事假.旷职解决。对在生产制造第一线的女工,要相对应地降低生产定额,以确保孕期检查時间。
二.用人公司能不能消除或停止“三期”女工劳务关系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一切企业不能以完婚.孕期.生育假.喂奶等为由,解雇女工或是单方消除劳动合同书。
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根据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消除劳动合同书:……(三)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内的;……。可是能够根据《劳动法》第25条要求:员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条件的;(二)比较严重违背工作纪律或是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公司权益产生重要危害的;(四)被追究其刑事处罚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员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要求消除劳动合同书:…….(四)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的;……。可是要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够消除劳动合同书:(一)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条件的;(二)比较严重违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的;(三)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公司导致重要危害的;(四)员工与此同时与别的用人公司创建劳务关系,对进行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导致比较严重危害,或是经用人公司明确提出,拒不纠正的;(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六)被追究其刑事处罚的。
在我国法律法规上是明文规定了针对怀孕期的薪资待遇派发规范,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假如对有关环境的确认存有质疑的,或是针对标准工资的解决上,用人公司不依照规范的开展的,显而易见是违背劳动法的,必须追责用人公司的有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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