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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多包含加班费吗?
2021-11-05 16:32
一,经济补偿包含加班工资吗
工作合同终止,停止经济补偿测算数量是不是理应将加班费测算在经济补偿数量内。对于此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确立。因而,实践活动中也存有矛盾,但苏州地区大多数是将员工辞职前12个月的全部工资性收入测算以内,在其中也包含加班费。但这一规格在2013年发生了转变,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针对测算经济补偿数量时是不是理应将加班费包含以内拥有明文规定。
上海市高院觉得:
第一,经济补偿金从特性上看系用人公司与员工消除或停止劳务关系后,为填补员工损害或根据用人公司所负责的企业社会责任而给与员工的赔偿,故经济补偿应以员工的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为测算数量。
第二,加班费系员工给予附加劳动所得到的酬劳,不属于一切正常上班时间内的劳务报酬。
第三,从原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要求看来,也应觉得经济补偿不包含加班工资。综上所述,大家觉得在预估经济补偿测算数量时不可将加班费包含以内。”
因而,依据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要求,用人公司在预估员工工作合同终止,停止的经济补偿时不可将加班费包含以内。可是,大家需要留意,假如用人公司存有故意将本应记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的收益记入加班费,以做到降低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和经济补偿规范的,则应将该一部分“加班费”记入经济补偿测算数量。
可是,经济补偿测算数量包含加班费的是极少数,实践活动中只测算标准工资的情况依然是流行。
假如员工工作中法定年龄一年的,理应付款员工经济补偿,一年测算一个月的薪水,大半年测算大半个月的薪水,因此满一年就可以付款员工2个月的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由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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