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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测算数量能够承诺吗,承诺的常见问题?

2021-11-05 16:18

一.加班费测算数量能够承诺吗

加班费计算数量就是指用以测算员工加班工资的标准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理应遵循以下规范付款高过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的薪水酬劳……。此条法律法规说明:加班费计算数量应是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那麼说白了的“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是指什么呢?依据原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要求,“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就是指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所属岗位(岗位)相对性应的薪水。因而,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正常情况下能够依照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标准工资明确。

可是,用人公司和员工能不能就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做出承诺,假如未作承诺,也未承诺标准工资,应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测算数量呢?全国各地对于此事有不一样的操控方法,上海市区,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的要求,测算加班工资的数量,“劳动合同书有承诺,按不少于劳动合同书承诺员工自己所属职位(岗位)相对性应的标准工资明确。假如彼此无承诺的,测算数量统一按员工所属职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确。” 从本条规范能够看得出,明确加班费计算数量应最先遵循“承诺优先选择”的基本准则,换句话说,用人公司与员工对加班费计算数量有承诺的,从其承诺。

二.加班费测算数量承诺的常见问题

1.加班费计算数量不可畸小于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标准工资。用人公司员工薪资结构一般分许多细项,但测算加班工资时仅以“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做为测算数量,这类状况相对性较多,有时候有用人公司以“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与别的薪水新项目之和做为测算数量,也并没包含全部薪水新项目。假如用人公司与员工承诺的加班费计算数量畸小于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标准工资,该承诺将因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而归入失效。

2.加班费计算数量不可少于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是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法规有关薪水的强制要求,员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不可少于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因而用人公司与员工承诺的加班费计算数量,不可少于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不然该承诺将因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而归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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