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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是否有加班费,加班工资大半年一结违反规定吗?

2021-11-05 16:18

一.管理工作是否有加班费

我国对职工的法律规定上班时间有明文规定,依规按照规定付款员工加班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文规定,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女职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相对应占比付款加班费。这一要求无职位之分,只需员工在法律规定上班时间之外给予了工作的,用人公司就理应付款加班费。

二.加班工资大半年一结违反规定吗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用人公司理应严格遵守劳动定额规范,不可逼迫或是变向逼迫员工加班加点。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点的,理应依照相关要求向员工付款加班工资。”你们企业要求加班加点30天上就可以给加班工资或是周六周日不加班加点扣费的作法,全是在变向逼迫你们加班加点,这种作法是违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

第二,《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50号文档第一条要求“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增加上班时间和分配女职工在歇息日工作中又不可以休假的,仍应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要求付款员工加班费,即:分配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150%的薪水酬劳;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200%的薪水酬劳。第三条要求测算日夜奋战薪水应依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档要求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换算日薪水,钟头标准工资,即日薪水=月薪资/21.75天;”根据之上要求,能够确立回应你的是你们企业要求大半年里周六,周日加班加点的数量要超出30天左右的日子才给加班工资,是不正确的。恰当的作法是依照你们加班加点的具体日数依照薪水200%的规范付款加班工资。日工资核算规范依照以上第三条要求的实行。

第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用人公司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申请仲裁后能够增加上班时间……”。你们企业假如工作责任重,必须员工加班加点,要征求员工允许才能够,假如员工不同意加班加点,企业是无法逼迫的,是可以不加班加点的,与此同时企业是不可以扣减你们薪水的。而你们企业逼迫你们加班加点,是违规的。扣你们薪水也是违背法律法规,比较严重损害你们利益的个人行为,你们能够根据申请办理关于劳动仲裁诉讼或是监督检举的方法维护保养利益,规定企业纠正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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