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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补休能抵加班工资吗?

2021-11-04 16:11

一.索取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

(一)分配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劳; (二)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劳;

(三)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劳。

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后,依据具体必须分配女职工在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工作中的,应按下列规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女职工在日标准规定上班时间之外增加上班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钟头标准工资的150%付款员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女职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200%付款员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女职工在法律规定请假节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书要求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标准工资的300%付款员工薪水。

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进行记件预算定额每日任务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的标准,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规定上班时间记件价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经劳作行政机关准许推行综合性测算施工时间工时制度的,其综合性测算上班时间超出标准规定上班时间的一部分,应视作增加上班时间,并应按本要求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

推行不按时工时制度的员工,不实行以上要求。

二.补休能抵加班工资吗

《劳动法》第44条要求:1.分配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150%的薪水酬劳;2.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200%的薪水酬劳;3.法律规定请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300%的薪水酬劳。与此同时,社会保障部有有关要求: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先要按同样日程安排其调休,不可以分配调休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要求,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酬劳。法定节假日分配员工工作中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付款员工增加上班时间的薪水酬劳,而不可以补休的方法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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