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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水账单明细,能不能能够表明劳务关系?
2021-11-04 16:10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要求:
一,用人公司招收员工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但另外具有以下情况的,劳务关系创立。
(一)用人公司和员工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法律主体;
(二)用人公司应当制订的各类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员工,员工受企业的作业管理方法,从业用人公司分配的有酬劳的工作;
(三)员工给予的劳动力是用人公司业务流程的构成部分。
二,用人公司未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书,评定彼此存有劳务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据:
(一)薪水支付凭证或纪录(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表格),交纳各类社会保险金的纪录;
(二)用人公司向员工派发的“工作牌”,“服务项目证”等可以证实身分的有效证件;
(三)员工填好的用人公司招工招聘“申请表”,“申请表”等招收纪录;
(四)考勤表;
(五)别的员工的证词等。在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据由用人公司负证明责任。
一般状况下金融机构的银行流水账单明细归属于以上政策法规第二条第一项的“薪水支付凭证”,能够表明劳务关系,可是假如发工资的企业与具体从业的公司名称不一致得话,理应还需要考虑到全部证据链才可以算是评定劳务关系的确凿证据。在其中包含考勤统计表,与企业负责人的交谈音频,工作服装,工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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