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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欠员工薪水,个体承包方是发包单位那方担负承担责任?

2021-11-04 16:09

实例介绍: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书 用人公司和个体承包方欠薪

2007年12月1日,孙殿权与金城煤矿业签署煤矿业经营承包合同书,承诺金城煤矿业再次承揽给孙殿权运营,承揽限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程福东自2011年10月至12月期内在金城煤矿业从业排水管道及检修工作中,与金城煤矿业未签署劳动合同书。孙殿权,金城煤矿业总共托欠程福东薪水14344元。

民事判决:个体承包方和用人公司担负赔付劳务报酬的法律责任

在孙殿权经营承包金城煤矿业期内,程福东为金城煤矿业从业排水管道及检修工作中,程福东虽未与金城煤矿业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但程福东为孙殿权,金城煤矿业给予了工作,孙殿权,金城煤矿业亦接纳了该工作,彼此间形成实际上的劳务关系。被告孙殿权于本裁定起效后立即支付上诉人程福东薪水款14344元。被告蛟河市金城煤矿业对上款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观点:个体承包方是发包单位托欠员工薪水 应由那方担负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要求,用人公司理应依照劳动合同书承诺和国家规定,向员工立即全额付款劳务报酬。此案中员工程福东为金城煤矿业干了排水管道及检修这种本质工作中,其必定要获得对应的劳务报酬。在此案中,金城煤矿业和孙殿权中间签署了承包协议,金城煤矿业为发包单位,孙殿权为个体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已创建劳务关系,未另外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自用人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第九十四条要求,本人经营承包违背此方法要求招收员工,给用人单位导致危害的,分包的安排与个体承包经营人担负连同承担责任。此案中,用人公司金城煤矿业沒有立即与员工程福东签署劳动合同书,因而归属于本人经营承包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招收员工,理应由金城煤矿业和孙殿权向程福东担负劳务报酬的联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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