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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劳务报酬,是不是存有诉讼时效期间的难题?

2021-11-04 16:09

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对有关付款薪水的关于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对员工尤其维护并加剧用人公司责任的特殊规定:

(一)在劳动合同续存之间造成的付款薪水异议,用人公司可以证实早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不付薪水的,以书面形式告知送到之日为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用人公司不可以证实的,员工认为权益之日为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

(二)因消除或是停止劳务关系形成的异议,用人公司不可以证实员工接到消除或是停止劳务关系以书面形式告知時间的,员工认为权益之日为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

(三)劳务关系消除或是停止后形成的付款薪水,经济补偿,福利工资待遇等异议,员工可以证实用人公司服务承诺付款的时长为消除或是停止劳务关系后的实际日期的,用人公司服务承诺付款之日为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员工不可以证实的,消除或是停止劳务关系之日为关于劳动仲裁产生之日。

之上便是“付款劳务报酬,是不是存有诉讼时效期间的难题?”的规律讲解,若您在工作中碰到有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的资询知名律师,法邦技术专业的劳动律师将为您带来最高品质的法律法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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