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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内公司能否延迟时间发放工资?

2021-11-03 16:58

一, 肺炎疫情期内公司能否延迟时间发放工资?

因肺炎疫情危害,公司能够延迟时间发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尽管要求了公司欠薪的法律依据,可是原社会保障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中确立,“用人公司碰到非人工能够抵触的洪涝灾害,战事等缘故,没法准时付款薪水”,不属于“无端托欠”。新式新冠病毒的暴发和大范畴散播,应当能够看作非人工能够抵触的缘故。公司假如因增加假日和延迟开工不可以按期付款薪水的,理应积极主动的向员工表明状况并在开工首日依照合同的承诺付款薪水。

二,肺炎疫情期間的薪资待遇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范:公司因受非瘟危害造成企业经营艰难的,能够根据与员工协商一致采用调节薪酬,轮岗制度调休,减少施工时间等方法平稳岗位,尽可能不裁人或是少裁人。满足条件的公司,可按照规定享有稳岗补贴。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内的,公司应按劳动合同书要求的规范付款员工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间的,若员工给予了一切正常工作,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资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员工不能给予一切正常工作的,公司理应派发生活费用,生活费标准按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要求的方法实行。

因受非瘟危害导致被告方没有在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期内申请办理劳动人事纠纷诉讼的,仲裁时效中断。从终止时效性的原因清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内重新测算。因受非瘟危害造成劳动人事异议仲裁委员会无法按法定时限审判案件的,可相对应延期审理期限。全国各地人力资源管理社保单位要增强对受非瘟危害公司的工作用人具体指导和服务项目,增加社会保障监察员稽查幅度,进一步保证工人合法权利。

肺炎疫情对公司的经营者导致了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危害,有关状况是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尤其是公司在乏力担负有关薪资待遇的情形下,还能够采用一定的方法来实现降低工资支付,但不可以小于本地的最少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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