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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高所获取的经济补偿就一定高吗

2021-11-01 16:39

一,薪水高所获取的经济补偿就一定高吗?

是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员工付款。不满意6个月的,向员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此条所称月薪水就是指员工在工作合同终止或是停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员工月薪水高过用人公司所在地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年员工月平均收入3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收入3倍的金额付款,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大不超过十二年。”

二,员工得到的经济补偿要扣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税务【2001】15花了7天时间)第1条要求:“本人因与用人公司消除劳务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派发的,日常生活补助金和其它补贴费用),其收益在本地去年员工平均收入3倍金额之内的一部分,免税个人所得税;超出的部位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因消除劳动合同书获得经济补偿征缴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1999】176号)的相关要求,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第2条法规:“本人领到一次性赔偿工资时依照國家和政府规范的百分比具体交纳的公积金,医保费,基本上费,失业保险费,能够在计税其一次性赔偿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减。”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法规:“充分考虑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金额较大,并且被辞退的员工很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沒有稳定的收入,因而,针对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可视作一次获得数月的薪水,薪酬收益,容许在一定期内开展均值。实际均值方法为:以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除于本人在本公司的参加工作时间数,以其商数做为本人的月薪水,薪酬收益,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在本公司的参加工作时间数按具体参加工作时间数测算,超出十二年的按12测算。

经济补偿依据员工薪水的规范来付款,假如员工在企业单位工作中法定年龄十二个月,企业违反规定消除了劳动合同书,企业理应依照一个月薪水的二倍付款员工经济补偿,假如员工工作中没满六个月,依照六个月的要求付款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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