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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未全额付款劳务报酬,包含什么状况?

2021-10-20 16:11

一、什么叫未全额付款劳务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未全额付款劳务报酬,就是指用人公司对执行了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质量进行生产制造工作目标的员工,不付款或未全额付款其薪水的个人行为。依据相关要求,用人公司不可苛扣员工薪水,可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够代缴员工薪水:用人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公司扣缴的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各种社会发展保费;民事判决、判决中规定代收的赡养费、抚养费;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能够 从员工薪水中减除的其它杂费。

二、未全额付款劳务报酬的情况

未全额付款劳务报酬并不包括下列减发放工资的状况:

(1)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的;

(2)依规签署的劳务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

(3)用人公司依规拟定并经职代会准许的厂规、厂纪中有明文规定的;

(4)公司职工薪酬与社会经济效益相联络,经济收益下幅时,薪水必需下幅的(但付款给员工薪水不能少于本地的基本工资规范);

(5)因员工请请假等相对减发薪水等。

因员工个人缘故给用人公司导致重大损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劳务合同的订立规定其赔付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赔付,可从职工个人的薪水中扣减。但每月扣减的部位不能超出员工当月薪水的20%。若减除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少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则按基本工资规范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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