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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单方减少薪水是不是违反规定,应当怎样解决?

2021-10-19 16:09

一、用人公司单方面减少薪水是不是违反规定

彼此在协议中承诺薪水,劳动合同书自签署之日起对彼此有着国家法律约束,理应依照协议承诺执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劳动合同书依规签订即具备国家法律约束,被告方需要执行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即然彼此被告方通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每月薪水额度,只需员工承担了工作责任,该企业务必按工作履行合同付款所有薪水的责任。

单方面减少薪水事实上单方面变动劳动合同书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比较严重违反规定、毁约的个人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签订和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遵循公平自行、协商一致的标准,不可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由此可见未通过两方商议的情形下,该企业单方面减少员工薪水的方式触犯了变动劳动合同书的基本准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书中的承诺。故用人公司不可以无端单方面减少员工的薪水。

二、用人公司单方面减少薪水应当怎样解决

单方面减少薪水事实上也是扣克薪水的个人行为,原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要求:“乱扣”就是指用人公司对执行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质量进行生产制造工作目标的员工,不付款或未全额付款其薪水。原社会保障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要求,“乱扣”是指用人公司无书面通知扣除员工劳动所得薪水(即在员工已给予正常的工作的条件下,用人公司按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规范理应结算给员工的所有劳务报酬)。与此同时假如导致员工薪水损害的,还理应付款拖欠工资数量的25%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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