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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惩罚性赔偿金经济补偿能够一起获得吗

2021-10-14 16:34

一、劳动合同书惩罚性赔偿金经济补偿能够一起获得吗

不能,二者只有选其一。《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用人公司依规消除或停止劳动合同书理应付款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第八7条要求用人公司非法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理应付款赔偿费。用人公司非法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时付款经济赔偿金后,还需要千万别付款经济补偿呢?对于此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做好了明确要求:“用人公司违背劳动法的要求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书,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要求付款了赔偿费的,不会再付款经济补偿金。赔偿费的测算期限自用人之日起测算。”

二、经济补偿赔付状况

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要求,员工理应承当责任的仅限下列五种状况,并且全是补偿性赔付:

1、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要求,劳动合同书被确定失效,员工有过失的,且给用人公司导致伤害的。

2、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7、90条的要求员工沒有提早30日以书面告知公司单位取消劳动合同书的,或是在试岗内员工沒有提早3日通告用人公司的,员工的前述个人行为给用人公司导致损害的。

3、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要求,员工违背劳动合同书或保密协议中承诺的信息保密责任,给用人公司导致损害的。

4、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的要求,员工违背劳动合同书或竟业协议书中承诺的竞业限制协议责任,给用人公司导致损害的。

5、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要求,用人公司招收与其它用人公司并未取消或停止劳动合同书的员工,给别的用人公司导致损害的,理应承当连同承担责任。

在碰到用人公司非法消除员工,就得付款经济赔偿金。只需用人公司是违规的,那麼经济赔偿金是不可或缺的,仅有是多少之分。不愿意付款的,会被告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裁定以后还不付款的,会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强制开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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