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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中扣减质保金的个人行为,可用实体替代薪水吗

2021-10-14 16:15

一.可用实体替代薪水吗

不可以以实体替代薪水

有一些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太好为由,用公司产品替代工资发放给员工,美名其曰扩张品牌宣传力,提升企业产品销售总额。这类行为比较严重违背了《劳动法》,《劳动法》及其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有明文规定,薪水应该以现金方式按月付款给职工自己。不可以实体及商业票据取代贷币付款。在这儿,法律法规对薪水的付款的方式是十分明确而确实的,沒有一切除外标准,因而,公司需要以现金方式付款员工薪水,任何理由以物品或商业票据付款薪水的行为全是非法的。

二.薪水中扣减质保金的个人行为

据统计,现阶段许多公司都是那样一条约定俗成的要求,便是在员工的薪水中扣去一定百分比的“质保金”,年终考评假如员工达标则退还担保金,假如员工不可以通过培训则不予以退还担保金。这类作法表层看起来好像有理有据,担保金好像是使员工认真工作的一个方式,实际上,这类行为既违背了劳动合同书,又触犯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利。

《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书依规签订具备国家法律约束,被告方需要执行劳动合同书规范的责任。签订劳动合同书理应遵循公平自行标准,用人公司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根基上签署劳动合同书,一方不可额外其他标准。1994年3月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协同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公司不能向员工扣除贷币、实体等做为“进厂保证金”和“风险金”。一些公司尽管在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时,沒有扣除风险抵押金,但之后强制从薪水中扣减质保金的作法,便是一种变向扣除风险抵押金的作法,是违规的,这类行为根本是损害员工薪水权的个人行为。假如用人公司把不法乱扣员工薪水称作是公司规章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狡辩,是沒有一切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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