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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春节过节费不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吗?

2021-10-09 16:19

一、有过春节过节费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沒有不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就是指本人因就职或是受聘而得到的薪水、薪酬、奖励金、年尾涨薪、工作分紅、补贴、补助及其与任命或是受聘相关的其它所得的。本人因就职或雇用而从企业获得的现钱、商业票据和实体所得的,均归属于薪水、薪酬所得的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工资薪金所得就是指公司每一缴税本年度付款给在本公司就职或是受聘的员工的全部现钱方式或是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包含标准工资、奖励金、补贴、补助、年尾涨薪、加班费,及其与员工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另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情况的通告》(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的要求,以现钱方式下发的过节费不属于该文件所例举的企业员工福利费扣减的范畴。因而,现钱方式下发的过节费不属于福利费,应属工资薪金所得。

过节费,无论放到哪一个学科计算,都理应划入本期薪水、薪酬所得的所得的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过节费能够 抵冲加班费吗?

结合实际,有一些企业福利比较好的,过年或过节的,会发送给员工一部分过节费。

对于此事,有的部门在节假日日分配员工加班加点的,就以已派发过节费为由,用过节费替代加班工资。实际上,这也是问题的。

用人公司派发过节费,归属于企业的福利工资待遇,与员工是不是加班加点不相干。

从法规的意义上讲,过节费是一种承诺责任,并不是法定义务。

而用人公司合理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理应付款加班费,这也是一种法律规定付款责任。因此过节费不可以抵冲加班费。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方法

1、课税对象

法律规定目标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扣缴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定居有一定的得的人,及其没有中国境内定居而从中国境内获得个人所得的本人,包含我国中国中国公民,在华获得个人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们。

2、住户缴税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国内有居所,或是无居所而在国内定居满一年的本人,是住户缴税扣缴义务人,理应担负无尽缴税责任,即就其在我国地区和海外获得的所得的,依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缴税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地区无居所又不定居或是无居所而在国内定居不满意一年的本人,是是非非住户缴税扣缴义务人,担负比较有限缴税责任,仅从总体上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的,依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性以上所讲的,过春节和逢年过节的花销全是归属于用人公司给员工的福利费,此花费也是归属于薪水的一部份,务必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用人公司在完成加工处理的情况下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议来,一定要先扣了税钱再去开展派发,进而不担负法律法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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