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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工资有异议如何处理
2021-10-09 16:14
一、绩效考核工资有异议如何处理
因绩效考核工资产生矛盾的,假如彼此商议不成功的情形下,员工能够 申请办理劳动仲裁处理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我国境內的用人公司与员工产生的以下关于劳动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确定劳务关系产生的异议;
(二)因签订、执行、变动、消除和停止劳动合同书产生的异议;
(三)因开除、解雇和离职、辞职产生的异议;
(四)因上班时间、歇息请假、社保、福利、学习培训及其劳动防护产生的异议;
(五)因劳务报酬、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费等造成的异议;
(六)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其它关于劳动仲裁。
第五条产生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不愿意商议、商议不了或是达到和解书后不承担的,能够 向协商机构申请办理协商;不肯协商、协商不了或是达到民事调解书后不承担的,能够 向劳动纠纷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除此方法另有明文规定的外,能够 向法院提到起诉。
二、因工资支付产生异议由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理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各自明确:
1、用人公司必须就员工已领到薪水的状况开展质证;
2、用人公司推迟付款薪水,员工认为用人公司是无端欠薪的,用人公司应就推迟付款薪水的因素开展质证;
3、员工认为标准工资高过劳动合同书承诺或早已具体获得的薪资额度的,员工应就其提出的标准工资质证;
4、因用人公司减少劳动合同书承诺酬劳规范出现异议的,由劳动部门负证明责任;
5、员工与用人公司承诺提成抽成在借款取回后才付款的,员工对借款已取回担负证明责任;
6、员工认为加班费的,必须就加班加点客观事实担负基本证明责任,一旦员工列举一定基本直接证据(就算该证据存有一些缺陷),用人公司必须列举反证。
根据以上剖析了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员工和用人公司因绩效考核工资造成异议的,假如彼此商议不成功的情形下,能够 申请办理劳动仲裁处理绩效考核工资的纠纷案件。假如必须法律法规领域的协助,阅读者能够 到开展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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