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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福利是否计入薪酬基数?

2021-01-25 15:21

一、解雇福利是否计入薪酬基数?

 

不计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施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则,企业产生的合理的薪酬薪水开销,准予扣除。前款所称薪酬薪水,是指企业每一交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许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许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含基本薪酬、奖金、津贴、补助、年终加薪、加班薪酬,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许受雇有关的其他开销。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企业所得税施行条例》对薪酬薪水罗列不包含员工解雇福利,并且被解雇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许受雇”。

 

二、员工解雇福利是否依照员工福利费开销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则

 

《施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则的企业员工福利费,包含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功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分所产生的设备、设备和人员费用,包含员工食堂、员工澡堂、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分的设备、设备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分工作人员的薪酬薪水、社会保险费、住宅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员工卫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现金福利,包含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供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助、员工交通补助等。

 

(三)依照其他规则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依据国税函〔2009〕3号规则的员工福利费规模来看,解雇福利并不归于员工福利费规模。因而,员工解雇福利不应作为员工福利费开销按不超过薪酬薪水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对员工的薪酬基数进行计算的意图在于确定相关税率的交纳标准,但对于解雇福利一种是作为补偿性的待遇,并且一般是在离职后才能够领取,所以肯定是不会作为薪酬基数的项目,详细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据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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