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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福利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2021-01-25 15:19
一、辞退福利会计处理
(一)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免除与员工的劳动联系,或为鼓舞员工自愿承受辞退而给予员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含:
(1)在员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员工自己是否愿意,企业决定免除与员工的劳动联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员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舞员工自愿承受辞退而给予的补偿,员工有权力挑选继续在职或承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适用免除劳动联系时一次性付出补偿的方法,也适用在员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员工薪酬付出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法。
(二)辞退福利承认和计量
辞退福利是在员工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依据法律与员工自己或员工代表(如工会)签定的协议,或基于商业常规,许诺当其提前终止对员工的雇佣联系时付出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而,企业应当在辞退员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承认和计量。
企业向员工供给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免除劳动联系方案或削减主张所供给的辞退福利时、企业承认触及付出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承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员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免除劳动联系方案或削减主张,则标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承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员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而,关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方案满足员工薪酬负债承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企业应当依照辞退方案条款的规则,合理估计并承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员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承认的年度报告期完毕后十二个月内彻底付出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则;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完毕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彻底付出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员工福利的有关规则。
关于员工尽管没有与企业免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许诺供给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产生“内退”的状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对比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依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企业应当依照辞退方案条款的规则,合理估计并承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员工薪酬负债,并详细考虑下列状况。
1.关于员工没有挑选权的辞退方案,企业应当依据方案条款规则拟免除劳动联系的员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承认员工薪酬负债。
2.关于自愿承受削减主张的辞退方案,由于承受削减的员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则,估计将会承受削减主张的员工数量,依据估计的员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承认员工薪酬负债。
二、员工辞退福利是否能够作为薪酬、薪水支出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上的薪酬薪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则,企业产生的合理的薪酬薪水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薪酬薪水,是指企业每一交税年度付出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许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方式或非现金方式的劳动报酬,包含基本薪酬、奖金、津贴、补助、年终加薪、加班薪酬,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薪酬薪水列举不包含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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